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国冷链物流发展,加快推进冷链物流产业标准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冷链服务的量化管理与评价,进一步提升居民食品安全保障。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物联)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GB/T 31086-2014)国家标准,在行业内开展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为规范评估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
第二条 参与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的企业必须满足《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所界定的国家A级物流企业的要求。
第三条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由中物联负责组织管理,根据《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国标规定,从组织、设施设备、信息化、人员、流程管理、应急预案、冷链物流辅助服务功能等方面对物流企业的冷链服务能力提出要求。对具备冷链服务能力的物流企业,按照其服务能力高低,依据评估结果分为★★★★★级、★★★★级、★★★级、★★级、★级五个等级,五星级最高,依次降低。
第二章 评估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更好的开展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能力评估工作,发挥行业内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教育机构、专家学者的作用,中物联特设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物联冷链评估委”),作为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的工作指导机构;中物联冷链评估委由来自行业内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委员会职责
1、审定《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办法》。
2、负责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的专业指导。
3、指导、检查“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办公室”的工作。
4、协调解决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5、委员审查小组审议通过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委员审查组在委员名单中随机抽签产生,人员7-9人。
6、委员审查小组对获得5星级资质的企业实行现场答辩审查制度。委员审查小组需要进行现场陈述,企业可选择5分钟影像资料演示和10-15分钟企业陈述,并接受评估委员会委员询问(委员人数根据5星级企业数量而定)。
7、中物联冷链评估委委员可以“评估顾问”的身份参与星级企业的现场评估工作。
第六条 为便于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开展,中物联设立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办公室(简称“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具体职责包括:
1、在中物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的日常组织工作。
2、制定《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办法》及评估相关的制度。
3、负责组建冷链评估专家团队,制定管理办法,设置评估流程。
4、负责全国冷链评估机构的审查、设立,以及冷链评估审核员的培训与管理。
5、负责全国冷链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计划下达。
6、负责协调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的受理、初审、再审、审定及现场评估以及以后的复核工作。
7、负责组织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授牌仪式。
8、负责冷链评估信息网络的运行管理。
9、处理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中的投诉建议。
第七条 根据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需要,基于区域范围内冷链物流服务企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在具备条件的省市设立地方冷链评估工作办公室,成立专业评估团队开展本地区评估工作。地方冷链评估办职责:
1、向物流企业宣贯国家标准,扩大国标的影响力。积极推动本地区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的开展。
2、负责本地区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办公室的运行。
3、负责企业申报过程中宣讲、解释工作,并负责申报环节的初审工作。
4、负责现场评估环节的工作衔接,材料收集。
5、负责企业复核阶段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为保证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及冷链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参与中物联冷链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获得评估资质的审核员。取得审核员资质须通过中物联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具备良好道德修养及专业素养的人员。审核员分为高级审核员及审核员。
第九条 评估机构在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中,需遵守以下规范: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开展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并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2、严格遵守《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国标和评估工作各项规定,实事求是地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估。
3、维护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各评估机构有责任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参评企业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发布参评企业有关资料。
4、严格收费管理,在开展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中,不得收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5、严格自律,在开展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中,不以任何形式对参评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6、维护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信誉,禁止借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名义,开展其他无关活动。
第三章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流程
第十条 评估工作流程:
1、参评企业必须取得《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规定的相应资质。
2、参评企业对照《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国标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自检,根据自检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3、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或中物联冷链委网站上(网上申报系统建好之前)下载并填写《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应的附表和附件,详见《申报表》。
4、企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市)冷链评估办进行初审,省(市)冷链评估办初审通过并盖章后,由省(市)冷链评估办转报中物联冷链评估办进行复审(地方冷链评估办自收到企业递交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意见报中物联冷链评估办);企业所在地尚无评估机构的,直接报送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在初审及复审环节,各级评估办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企业及企业所在地评估机构。对不受理的,应向申报企业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第十一条 现场评估:
在通过复审(初审)流程后,中物联将对完成上述环节的企业下达现场评估通知书,省(市)冷链评估办根据评估办通知,负责协调组织现场评估工作,评估组由三至四名审核员组成评估组,按照异地评估的原则,评估组负责人由中物联指派。
评估组依据评估计划、评估流程要求对照标准实施评估,对企业申报材料逐项进行核实,评估结束后将现场形成现场评估报告,由评估组组长填写,并由评估组所有成员及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评估组作为现场评估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评估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报告及现场收集材料由省市评估办统一收集后报中物联冷链评估办,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对本批次所有通过现场评估的企业进行整理后报中物联冷链委审定,审定结果由中物联统一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站上进行7天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没有疑议的,评估结果生效,由中物联在其官方媒体及报刊杂志上统一发布公告,并在由中物联召开的授牌大会上向获得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资质的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四条 复核: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由中物联冷链评估办统一组织复核,复核以现场评估为主,按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办理。
第十五条 冷链物流企业获得星级资质后,因经营规模扩大、设备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的,参评企业可以提出晋级申请,晋级评估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后,若在有效期内发生安全性等问题,视情况而定,中物联有权力降低其星级等级或取消其星级资质。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国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中物联官方网站在企业评估栏目设立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专栏,公布有关评估办法、授权地区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十九条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估人员,如与参评企业及企业有利益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国家及地区性评估机构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参评企业认定的企业秘密。
第二十条 风险与责任:申报企业对提供评估的材料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评估机构及审核员应对评估过程中查验的企业材料负保密责任,对于逾期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未提出延期复核申请的、未按期复核的企业,冷链企业星级资质自动作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