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出台政策支持和奖励A级物流企业
2011年1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长府发[2011]3号)。《意见》从放宽企业自开发票业务准入条件、避免企业重复纳税、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大中型物流企业开展评级工作、支持物流园区及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扶持措施,对促进生产、拉动消费、引导和推进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大力支持和鼓励大中型物流企业开展评级工作,《意见》规定,对被评为国家3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10-30万元奖励,其中评为3A级企业奖励10万元,评为4A级企业奖励20万元,评为5A级企业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物流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融资,被评为“4A”级以上物流企业优先纳入全市上市企业培训计划,加强指导,跟踪服务。
自2011年起,长春市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以贷款贴息的形式用于支持物流园区、配送中心、重点物流企业和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